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57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邱銅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肆佰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銅沅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08年7月17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
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
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聲請人(債權人)萬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附證二),併此敘明,謹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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