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5號
債 權 人 曾旻怡
上列債權人曾旻怡因與債務人展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曾旻怡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AI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供查核。
二、支票(票號:AF0000000、AF0000000)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影
印不清楚,請提出影印清晰之影本,到院供查核。
三、因支票利息起算日應自退票日起算,故請債權人更正所請求
之利息起算日。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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