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564號
債 權 人 陳健良
上列債權人陳健良因與債務人江天德之繼承人等五人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健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當事人書狀之當事人欄中有關債務人之記載,應記載當事人
姓名及住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債權人應自
行查明本件全部債務人之住所並陳報本院。如債務人已死亡
,應查明其全部繼承人各為何?並陳報該繼承人姓名、住居
所資料,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
定繼承情事等文件。
二、請分別敘明對各個債務人個別請求之金額?
三、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1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新臺幣500元,係指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本件乃對不同債務人請求,應分別繳納裁判費。(請以
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
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請提出為債務人代為支付地價稅及田賦之事證影本,到院供
查核。
五、請依債務人人數補足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數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