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361號
債 權 人 大埔鳳凰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元
上列債權人大埔鳳凰城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林瑩宜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大埔鳳凰城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未於標的及其數量欄繕打請求金額,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瑩宜所有「彰化縣○○市○○里○○街00號
7樓」之第一類最新建物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到院,
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瑩宜(住彰化縣○○鄉○○路00號)其最新
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
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