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3247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廖永泉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權人於聲請狀繕打利息起算日自「39146」起算利
息,其數字顯為誤繕,故請具狀釋明本件正確請求之利息起
算日為何年月日?
二、請補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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