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律師
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第二審更審判
決(八十七年度上重更㈡字第八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
度偵字第三九一一、六四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其妻莊貴鳳感情不睦,在外另交女友,動輒毆打、虐待其妻,並曾多次告知其岳母莊郭玉蘭,欲置莊貴鳳於死地,於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約六時五十七分許適逢青年節連續假日,上訴人在其桃園縣中壢市○○路十三號四樓打電話邀約女友陳雅芳外出遊玩,為陳雅芳所拒,其妻莊貴鳳無意間自電話交談中獲悉上情,與上訴人發生口角爭執,上訴人惱羞成怒,萌生殺機,於同日上午八、九時許,基於殺人之犯意,在上址住處,將其預備供己吸用之安非他命令莊貴鳳大量吞食,莊貴鳳因長期受虐待,恐被毆打而被迫食用,旋因服食過量,藥性發作而中毒倒地,上訴人惟恐其妻莊貴鳳尚未死亡,乃欲必將莊貴鳳置之死地並偽裝成洗澡中瓦斯中毒狀,基於接續之犯意,復將莊貴鳳移至浴室脫去衣服抱入浴缸內,再打開浴缸上之熱水龍頭,熱水使莊貴鳳背部至臂部因而有一級燙傷,並將房屋四週之門窗緊閉,然後即帶其智障之兒子范姜群翔外出,造成屋內氧氣燃燒殆盡,而使一氧化碳充滿整個屋內,致莊貴鳳因吞食甲基安非他命過量,並再吸入一氧化碳中毒,而於同日上午十時左右死亡。迨同日下午上訴人始返回住宅,打開窗戶,為掩飾其犯行,除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打電話告知其胞兄范姜雙慶請求打電話向一一九報案到其住處處理外,並打電話給其岳母,告訴其妻腳抽筋,又稱因羊癲瘋發作倒在浴缸內云云,嗣又於同日下午七時四十五分許將莊貴鳳送醫院後,又打電話告知其岳母,謂莊貴鳳已脫皮,經醫師宣佈急救無效死亡。又上訴人先前在緊閉門窗,造成一氧化碳充滿整個屋內,欲將其妻偽裝成瓦斯中毒時,理應注意查視是否有其他人在家未及防備而中毒,竟疏未注意到其女兒范姜淑琴與男友林洋村共處一室在陽台旁之范姜淑琴房間內睡覺,依當時情形,並非不能注意防範,致使范姜淑琴、林洋村於睡覺中首當其衝吸入過量之一氧化碳,亦於同日上午十時左右雙雙中毒死亡,嗣上訴人與范姜雙慶於當晚九時許從醫院返回住處時,始又發現女兒范姜淑琴與林洋村雙雙陳屍於其房間內,已氣絕死亡多時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殺人部分之判決,改判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殺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判決事實欄記載上訴人將被迫吞食大量安非他命中毒倒地之莊貴鳳抱入浴缸,再打開浴缸上之熱水龍頭,並將房屋四週之門窗緊閉,然後帶其智障之兒子范姜群翔外出,造成屋內氧氣燃燒殆盡,使一氧化碳充滿屋內,致莊貴鳳及屋內之范姜淑琴、林洋村於該日(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左右因吸入一氧化碳過量而中毒死亡,迨同日下午,上訴人始返回該住宅等情。然原判決理由欄四又說明依上訴人住宅即命案現場所使用之0000000號電話之通話紀錄,當日上午十時二分及上午十時十九分許,有上訴人對外打出之兩通電話。依此,上訴人在被害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上午十時許及十時十九分仍在命案現場,與
事實欄所載上訴人在上午十時之前已帶范姜群翔外出,於同日下午始返回之事實,不盡相符,已有可議。又如認被害人係於該日上午十時許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何以在現場之上訴人能倖免﹖究竟被害人是否確係該日上午十時許死亡,抑上午十時十九分之後始中毒死亡﹖上訴人於緊閉門窗偕同其子外出後,有無於同日上午十時許返家打電話﹖抑打完上述電話後始外出﹖凡此重要待證事項,原審未進一步詳查說明,遽行判決,亦有未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尚非全無理由,應認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