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58號
CHDV,109,司促,3158,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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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5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小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柒仟捌佰伍拾肆
  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玖萬零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
  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黃劉素玉於民國87年11月09日偕黃小嬌為連帶保證
  人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
  約案外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
  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詎料案外人自發卡至民國
  108年12月29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187,854元整未按期給
  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
  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四條,連帶保證人須負清償
  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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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