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135號
CHDV,109,司促,3135,20200316,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13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蔡于甄 


債 務 人 薛阿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壹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于甄前就讀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薛阿娥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6筆,共計新臺幣197,974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
    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
    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
    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蔡于甄自民國108
    年12月3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175,
    134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2.15%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8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
    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薛阿娥既為連帶保
    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