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許泰榕即千慶企業社
債 務 人 許智成
債 務 人 許明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佰零陸萬肆仟壹佰陸拾
肆元及如附表00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參仟捌佰柒
拾壹元及如附表00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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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2786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下開利率20%計 │
│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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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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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064,164元 │108年12月13日 │3.33% │109年1月14日 │
├──┼────────────┼───────────┼───────────┼───────────┤
│002 │2,493,871元 │109年1月22日 │4.33% │109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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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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