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760號
CHDV,109,司促,2760,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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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76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郭景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零壹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景鴻於106年02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景鴻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新臺幣50,132元
    ,而於108年11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
    利息、違約金為新臺幣2,537元,以上共計新臺幣52,66
    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
    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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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