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663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梁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肆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伍萬參仟零柒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8/01起
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共計5
門,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84549元整(含違約金即
求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31474元),經聲
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
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 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契約無特別規定,違約金不得滾
入本金重覆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
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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