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515號
CHDV,109,司促,2515,202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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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李雅婷 
債 務 人 曾軍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叁拾陸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4年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2月2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8.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可證
    。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5年10月22日,目前尚欠本
    金244,436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6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
    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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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