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4號
債 權 人 台灣之星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棠
債 務 人 陳映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5年06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6年05月10日止,積欠電信
費用共計新臺幣11682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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