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3號
CHDV,109,勞補,3,2020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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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周文和 

原   告 曹秀英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邱祈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538,2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15元(勞動事
  件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暫免徵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應補正委任狀上特別代理權有無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判費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
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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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豐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