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蓓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博叡之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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