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8年度,1號
CHDV,108,重訴更一,1,202003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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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蓓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博叡之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9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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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可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