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871號
CHDV,108,訴,871,2020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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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71號
原   告 陳國隆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複代理人  王將叡律師
被   告 陳琦曜 

      陳信樺 

      陳燕萍 
      李李仁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
被   告 謝碧霞 
訴訟代理人 張美珠 
被   告 余謝黛 
      陳謝金主
      謝鈴男 
      二宮月英即何月英


      何大木 
      何碧珠 

      何大森 

      何碧玉 
      何碧鍾 
      陳國昌 
      陳景福 

      陳俊宏 
      陳峯敏 

      陳延成 

      葉素春 

      陳美麗 
      陳美華 
      陳瑞雪 
      陳佩逸 
      陳信佳 

      王譽凱 

      蘇寶貴 

      陳寶鳳 

      陳鴻義 

      陳彥銘 

      陳秀汝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傅武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攔中,關於附表所示「原判決記載」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所示「更正之記載」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附表所事誤載情形,應予更正,爰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附表:
┌────┬─────────┬────────────┐
│ 當事人 │ 原判決記載 │ 更正之記載 │
├────┼─────────┼────────────┤
何大森 │住臺中市南屯區大英│住臺中市梧棲區南簡里星美│
│ │街266號 │路200巷23號 │
├────┼─────────┼────────────┤
何碧鍾 │住臺中市西屯區大墩│住臺中市西屯區大墩二十街│
│ │二十街87號2樓 │ 87號2樓之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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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