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25號
CHDV,108,訴,625,2020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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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2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詹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鳳等人之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9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66,598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57,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補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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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