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4號原 告 林瑞瑜 訴訟代理人 李學鏞律師被 告 陳武義(失蹤人) 王仁祺律師即陳武義之財產管理人 吳阿秀 陳品昀 陳奕仲 陳淑美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陳奕隆 被 告 陳國華 陳兆南 訴訟代理人 張麗卿 本件須再開辯論,定民國109年4月17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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