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826號
CHDV,107,訴,826,2020030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26號
原   告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志賢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員林國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懿慈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複代理人  賴英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關於被告是否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進行訴訟,係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91號確認管理委員當選 無效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該案經第一、二 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字第12號事件)判決 後,現繫屬最高法院,尚未確定,已經本院查明,自足影響 本件訴訟之進行與裁判,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 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段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頁


參考資料
締優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