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7年度,11號
CHDV,107,保險,11,202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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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11號
原   告 王瑤綺 

法定代理人 黃珮玲 

法定代理人 王振榮(兼黃珮玲之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訴訟代理人 龍海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佩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暨被告提起反訴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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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