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益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
度執聲付字第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益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益成前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3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3 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8627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佳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