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339號
CHDM,109,聲,339,2020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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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76號
                   109年度聲字第338號
                   109年度聲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仲儀


      黃坤池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延長羈押
,因羈押2月期間即將屆滿,且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仲儀黃坤池均自民國109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黃仲儀黃坤池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之。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同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定有明文。二、被告黃仲儀黃坤池經訊問後,均坦承起訴書所載全部犯行 ,並有卷內相關資料可資佐證,足認涉犯詐欺罪之犯罪嫌疑 重大。又被告2人犯罪次數多,被告黃仲儀尚有其他案件在 本院、臺灣臺中、高雄地方法院及臺灣臺中、彰化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審中,被告黃坤池尚另案由本院審理中,均足認 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罪之虞,故均有延長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三、被告2人既有前述應予延長羈押之事由,其等具保聲請停止 羈押即無理由,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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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