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志維
具 保 人 洪春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
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春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志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具保人洪春成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 00元後,經釋放在案。茲因受刑人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聲請人 指定保證金額30,000元,並由具保人繳納現金保證後,將受 刑人釋放;又受刑人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到案執行,且依具保 人住居所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執行,受刑人均未 到案執行,且經合法拘提受刑人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送 達證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彰化縣警察局鹿 港分局109年2月10日函、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109年2月13 日拘提事項簡覆表及檢附之拘提報告書附卷可稽。又受刑人 現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規定,本件聲請應屬有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