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國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1310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改以簡易判決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址設彰化縣○○鎮○○○路0 段000 號「情趣用品 店」之負責人,明知附表編號2 至9 、13、14所示之藥品含 有西藥成分、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含有中藥成分,並 宣稱具有醫療效能文字,應以藥品管理,且均係未經主管機 關核准而輸入之禁藥,竟基於販賣禁藥之單一犯意,自民國 106 年底某日起,在上址「情趣用品店」、彰化縣鹿港鎮天 后宮附近菜市場及彰化縣彰化市中央陸橋下方跳蚤市場,以 每包裝新臺幣(下同)100 元至800 元不等價格,販售如附 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禁藥,予不特定之顧客。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白 不諱,核與證人即彰化縣衛生局藥政暨物質濫用防制科技士 張慧美、簡向岑於偵訊時之證述相符,復有扣案之如附表所 示之物、彰化縣衛生局108 年7 月29日彰衛藥字第10800357 67號函、109 年1 月17日彰衛藥字第1090002413號函、衛生 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8 年7 月24日FDA 研字第10800170 30號函、衛生福利部109 年1 月10日衛部中字第1090000924 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第0000000000號函、衛生福利部 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所公告之禁藥擷取照片附卷可以佐證, 足見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事證明確 ,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禁藥罪。 ㈡又被告基於單一之犯意,於106 年底某日起至108 年12月9 日間之密接時間,在前述鄰近地點,販售禁藥而得利,各行
為難以強行分割,應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無視藥品對人體可能產生之危害,販 售未經核准之藥品,且販售期間非短,數量非少,助長非法 藥物散播,所為實有不該,但被告於犯罪後坦承全部犯行, 犯後態度尚佳,被告另提出書狀表示:我是國中畢業的教育 程度,目前從事自由業,月收入約2 ~4 萬元,父母均已過 世,尚有配偶及4 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每月還要負擔租 金1 萬元,且有負債40萬元,本案是因為為了要增加收入、 貼補家用,所以才會販賣禁藥,我現在以擺攤、捕魚為副業 等情之犯罪動機、家庭與生活經濟狀況,被告於本院審理中 亦提出彰化縣鹿港鎮低收入戶證明書,可見被告之經濟確有 困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關於緩刑:
㈠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經此偵審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 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宣 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㈡又為使被告知所警惕、避免再犯,乃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5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付 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 時之義務勞務,以啟自新(按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 ,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違反上開之負擔情 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 之必要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
五、關於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14所示之物,為禁藥,且為被告所有、 供犯本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 宣告沒收之。其餘扣案物,亦係被告所有,並為其犯本件販 售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宣告 沒收之。
㈡關於不法利得:被告雖於警詢表示,其犯罪所得為20多萬元 ,但其於本院審理時則稱:我在偵查中所稱的犯罪所得,是 包含其販賣其他情趣用品之全部所得,而我販賣本案禁藥實 際約獲利8 ~9 萬元等語,可見被告對於實際取得之不法利 得,前述陳述已有不一,卷內並無任何證據可以釋明本案確 切之不法利得,自應以有利於被告之方式,估算本案不法利 得為8 萬元,此一不法利得並未扣案,但本院考量,被告為 低收入戶,經濟狀況不佳,被告又要撫育4 名未成年的孩子
,若予以沒收此一不法利得,將使被告的經濟陷入更不利的 循環之中,孩子的教育與生活,勢必會受到影響,應認沒收 此一不法利得,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 項之 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六、附記事項:如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之物,因含有所示之成分 ,且宣稱醫療效能,應以藥品管理等情,有彰化縣衛生局10 9 年1 月17日彰衛藥字第1090002413號函附卷可以佐證,此 些藥品,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應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 2 款前段所規定禁藥,聲請人認為因尚未檢驗其成分,而無 從認定是否為禁藥,應有誤會,此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接續 犯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予以審理,在此一併指明。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 第45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德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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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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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名片 │2 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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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牛寶膠囊 │26盒 │檢出:①Sildenafil │
│ │ │ │ ②Syneph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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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生精片 │174 包│檢出: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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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老二 │7 罐 │檢出: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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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性高彩烈 │7 罐 │檢出: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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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三體牛鞭 │3 盒 │檢出:①Sildenafil │
│ │ │ │ ②Syneph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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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精剛壯增大丸 │6 罐 │檢出: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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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克林頓生精片 │6 罐 │檢出:Sildenaf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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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德國必邦 │8 罐 │檢出:Sildenafil │
├──┼───────┼───┼────────────────────┤
│10 │硬到底 │4 罐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藏紅花、冬蟲夏草│
│ │ │ │、海馬」等中藥成分,宣稱適應人群為「陽痿│
│ │ │ │、早洩、陰莖短小、性慾減弱、前列腺炎等腎│
│ │ │ │虛引起的多種症狀…」等涉醫療效能文字,應│
│ │ │ │以藥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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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雄風生精膠囊 │7 罐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黃精、鎖陽、龜板│
│ │ │ │、當歸、海馬」等中藥成分,宣稱適應人群為│
│ │ │ │「陰莖短小、早洩、性慾減弱者…」等醫療效│
│ │ │ │能文字,應以藥品管理 │
├──┼───────┼───┼────────────────────┤
│12 │TOP BEGEISTERN│3 盒 │依其包裝標示所載,內含「Basilikum (羅勒│
│ │SAIBE │ │)、Coltsfoo(款冬)、Safran(藏紅花)、│
│ │ │ │Klette(牛蒡)、Carthamine(紅花素)」成│
│ │ │ │分,且宣稱「…加強女性體內動情激素之外用│
│ │ │ │劑,能使陰部微血管壁及神經循環…。用途:│
│ │ │ │缺乏性慾及性冷感症之女性…」等涉醫療效能│
│ │ │ │文字,應以藥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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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OP PENIS │9 盒 │檢出:LIDOCAINE西藥成分 │
│ │OINTMENT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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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LOUIS 16 │21盒 │檢出:LIDOCAINE西藥成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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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帳冊 │2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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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小米牌手機(含│1 支 │ │
│ │門號0000-00000│ │ │
│ │0 號SIM卡1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