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5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翰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2003 、12133 、12066 、1206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宗翰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沒收。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蔡宗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各別 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本判決採24時制),於附表所示 之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法,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現金 均為新臺幣,下同)。
二、證據名稱:除被告蔡宗翰之自白外,另有附表證據名稱欄所 示之證據可佐。
三、核被告蔡宗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 兇器竊盜罪。被告所犯上述諸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 分論併罰。
四、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是智識程度健全之成年人 ,亦有勞動能力,卻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 產權之觀念,碰壞機台竊取現金,所竊取之財物價值不高, 然而使被害人等營業蒙受損失、無端奔波警所,至屬不該; 其前歷有妨害風化、偽造文書等犯罪科刑紀錄,另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 可稽,素行尚非良好;暨考量其坦承全部犯行不諱,惜迄未 賠償被害人之損失;及斟酌其自陳曾從事水電工作,未婚, 尚有姊、弟等手足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 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犯行有固定模式,時間 密集,侵害法益類型單純,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重複非難之程 度較高,故宜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五、沒收部分:
(一)被告於各次竊行所竊得之現金,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返 還各該被害人,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 前段、第3 項規定,各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 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足見屬犯罪行為人所有 之犯罪工具,是否沒收,法院猶有裁量空間。被告持以行 竊之一字螺絲起子均未扣案,亦非違禁物品,故不贅予宣 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51條第5 款、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 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 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顗安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第1項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簡稱中簡;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簡 稱彰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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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行竊方式及竊得財物│證據名稱及出處 │主文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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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年6月27日│臺中市南區│騎乘車牌號碼000-00│1.告訴人吳建良於警詢之│蔡忠翰犯攜帶兇器竊│即起訴│
│ │17時52分許 │大慶街2 段│0 號重型機車前往左│ 指訴(中檢偵25350 號│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書附表│
│ │ │29之3 號之│列地點,持客觀上可│ 卷第63-65 頁) │月。 │編號1 │
│ │ │選物販賣機│供作為兇器使用之一│2.警員職務報告書(中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店內 │字螺絲起子,撬開機│ 偵25350 號卷第23頁)│臺幣柒佰元沒收,如│ │
│ │ │ │台零錢箱後竊取其內│3.警員偵查報告(中檢偵│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現金700 元(竊取上│ 25350 號卷第59頁)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述機車犯行,經臺灣│4.監視器錄影擷圖(中檢│追徵其價額。 │ │
│ │ │ │臺中地方法院以108 │ 偵25350 號卷第43-53 │ │ │
│ │ │ │年度簡字第1554號審│ 頁) │ │ │
│ │ │ │結)。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詢│ │ │
│ │ │ │ │ 電腦輸入單(中檢偵25│ │ │
│ │ │ │ │ 350 號卷第69頁) │ │ │
│ │ │ │ │6.贓物認領保管單(中檢│ │ │
│ │ │ │ │ 偵25350 號卷第71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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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8年6月30日│臺中市南區│騎乘車牌號碼000-00│1.告訴人周錦鴻於警詢之│蔡忠翰犯攜帶兇器竊│即起訴│
│ │19時9 分許 │高工路346 │0號重型機車前往左 │ 指訴(中檢偵29915 號│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書附表│
│ │ │號之選物販│列地點,持客觀上可│ 卷第39-41 頁) │月。 │編號2 │
│ │ │賣機店內(│供作為兇器使用之一│2.監視器錄影擷圖(中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起訴書誤載│字螺絲起子,撬開機│ 偵29915 號卷第43-47 │臺幣壹仟陸佰元沒收│ │
│ │ │為工高路)│台零錢櫃後竊取其內│ 頁)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現金1,600 元。 │3.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詢│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 │ 電腦輸入單(中檢偵29│時,追徵其價額。 │ │
│ │ │ │ │ 915 號卷第65頁) │ │ │
│ │ │ │ │4.贓物認領保管單(中檢│ │ │
│ │ │ │ │ 偵29915 號卷第67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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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8年9月5日 │彰化縣彰化│騎乘車牌號碼000-00│1.告訴人楊雅婷於警詢之│蔡忠翰犯攜帶兇器竊│即起訴│
│ │1 時14分許 │市彰南路2 │0號重型機車前往左 │ 指訴(彰檢偵12003 號│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書附表│
│ │ │段109 號之│列地點,持客觀上可│ 卷第33-35 頁) │月。 │編號3 │
│ │ │選物販賣機│供作為兇器使用之一│2.監視器錄影擷圖(彰檢│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店內 │字螺絲起子,撬開機│ 偵12003 號卷第41-55 │臺幣壹仟元沒收,如│ │
│ │ │ │台零錢櫃後竊取其內│ 頁)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 │ │ │現金1,000元(竊用 │3.證人即左揭機車日常使│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 │上述機車行為,經彰│ 用人陳彩閑於警詢之供│追徵其價額。 │ │
│ │ │ │檢檢察官以108年度 │ 述(彰檢偵12003 號卷│ │ │
│ │ │ │偵字第9737號為不起│ 第37-39 頁) │ │ │
│ │ │ │訴處分確定)。 │4.左揭機車之車輛詳細資│ │ │
│ │ │ │ │ 料報表(彰檢偵12003 │ │ │
│ │ │ │ │ 號卷第57頁) │ │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 │ │
│ │ │ │ │ 電腦輸入單(彰檢偵12│ │ │
│ │ │ │ │ 003 號卷第59-61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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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8年9月11日│彰化縣大村│騎乘車牌號碼000-00│1.告訴人陳玄明於警詢之│蔡忠翰犯攜帶兇器竊│即起訴│
│ │8時9分許 │鄉福興村山│0 號重型機車前往左│ 指訴(彰檢偵12133 號│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書附表│
│ │ │腳路92之17│列地點,持客觀上可│ 卷第31-33 頁) │月。 │編號4 │
│ │ │號之選物販│供作為兇器使用之一│2.監視器錄影擷圖、查獲│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
│ │ │賣機店內 │字螺絲起子,撬開機│ 照片及現場照片(彰檢│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 │
│ │ │ │台零錢櫃後竊取其內│ 偵12133 號卷第41-47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 │ │現金1,200 元(竊取│ 頁)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
│ │ │ │上述機車犯行,經本│3.證人即左揭機車車主許│時,追徵其價額。 │ │
│ │ │ │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 瑞娟於警詢之供述(彰│ │ │
│ │ │ │1138號等判決確定)│ 檢偵12133 號卷第37 │ │ │
│ │ │ │。 │ -38 頁) │ │ │
│ │ │ │ │4.左揭機車之車輛詳細資│ │ │
│ │ │ │ │ 料報表(彰檢偵12133 │ │ │
│ │ │ │ │ 號卷第49頁) │ │ │
│ │ │ │ │5.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詢│ │ │
│ │ │ │ │ 電腦輸入單(彰檢偵12│ │ │
│ │ │ │ │ 133 號卷第51-53 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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