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侵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9年度,139號
CHDM,109,易,139,20200305,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13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健生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12530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健生犯附表編號1 至1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16「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犯罪事實
一、黃健生自民國106 年4 月1 日起受僱於址設彰化縣○○鎮○ ○路0 段000 號裕鎰機械有限公司(下稱裕鎰公司),擔任 業務員,負責招攬業務,並依雇主指示前往收取客戶貨款, 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黃健生於其任職期間,因積欠高利貸,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各別犯意,分別 於附表編號1 至15所示之收款日期、地點,將其向附表編號 1 至15所示客戶所收取、因業務上而持有之款項(各次收取 金額詳如附表編號1 至15所載),未繳回裕鎰公司,而易持 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挪用侵占入己,侵占金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581,320 元。
二、黃健生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背信之犯意,利用其 與穗綠環保建材行簽約販售機械之機會,擅自要求穗綠環保 建材行將訂金110,000 元匯入實際上由黃健生使用、其不知 情之配偶張雅雯所申辦之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穗綠環保建材行因此於附表編號16所示日 期,將110,000 元之訂金匯至張雅雯上開帳戶內,款項匯入 後遭黃健生提領或轉帳花用,未繳回裕鎰公司,而違背其收 取訂金後應繳回裕鎰公司之任務,致生損害於裕鎰公司。三、案經裕鎰公司訴由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健生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 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2 、同法第159 條第2 項之規定,不適 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且經證人即裕鎰公司代



表人林富峰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偵卷第19至22頁、第 83至85頁),並有證人張雅雯於警詢時之證述、郵局存證信 函、裕鎰公司之貨款總明細、應收帳款對帳單、合約書、存 摺內頁之翻拍照片、證人張雅雯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 封面影本、裕鎰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偵卷第23至 47頁、第59、87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即附表編號1 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犯罪事實欄二即附表編號 16所為,係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按刑法上所謂 侵占罪,以被侵占之物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持有中 者為限,否則不能成立侵占罪;且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 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 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 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418號、71年台上 字第2304號判例意旨參照)。刑法上之持有,重在對物之事 實上支配關係,而存戶與金融機構間在民法上係屬消費寄託 關係,依民法第602 條第1 項準用第474 條之規定,存戶將 現金款項存入其在金融機構內所申設之帳戶後,該現金款項 之所有權即因而移轉於金融機構,並與金融機構內其他現金 資產混同,存戶對金融機構僅係取得與其存入金額同等款項 之返還請求權,故存戶對於其帳戶內之款項並不具有事實上 之持有支配關係。又刑法上之背信罪與侵占罪,同屬破壞信 賴關係侵害財產之犯罪類型,而第342 條之背信罪乃一般性 違背任務之犯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則為 特殊之背信行為,侵占罪之概念,隱含在背信罪之觀念之內 ,二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 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業務侵占罪之法條(最高法院87年度台 非字第407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穗綠環保建材行於附表編 號16匯入實際上由被告使用之帳戶內款項,依存戶與金融機 構間之消費寄託民事法律關係而論,上開帳戶內之款項,僅 銀行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被告對該帳戶內之現金款 項在領得之前,不具有事實上之持有支配關係,則依據存戶 與銀行間之消費寄託契約,向銀行所領得或消費使用之款項 ,對於被告而言,自非屬持有他人之物,而不該當業務侵占 罪之客觀構成要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於附表編號16(按即起 訴書附表編號15)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 占罪嫌,容有誤會,惟公訴檢察官已當庭更正此部分所犯法 條為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見本院卷第62至63頁審 判筆錄)。被告前後16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



論併罰。被告於附表編號11(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13) 雖有2 次向客戶收取貨款後未繳回裕鎰公司之業務侵占行為 ,但被告供稱此2 次業務侵占行為是同一天前往彰化縣芳苑 鄉收取貨款後所為(見本院卷第61頁筆錄),其犯罪時間、 地點密接、行為模式相同,且均在實現同一犯罪目的而侵害 相同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屬接續犯 ,僅論以一罪,起訴書認該2 次業務侵占犯行應分論併罰, 尚有未合;又被告收取附表編號15(按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所示客戶之日期係在108 年4 、5 月間某日,已據被告供 明在卷(見本院卷第59頁筆錄),乃依被告供述內容認定其 收款日期,均附此敘明。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 告身為裕鎰公司業務員,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為償還高利 貸債務,利用其向裕鎰公司客戶收取貨款之機會,侵占業務 上所持有之款項,又要求穗綠環保建材行將訂金匯入其指定 之金融帳戶內,造成裕鎰公司財產上之損失,然被告犯後已 與裕鎰公司達成和解,被告為賠償裕鎰公司,願出售自己名 下不動產以清償全部款項,最後談妥由告訴人購買其名下不 動產,並以本件裕鎰公司所受損害金額加上被告先前向裕鎰 公司借款之金額,先抵充不動產買賣價金之第一期款項,有 裕鎰公司109 年2 月14日陳報狀及所附和解書在卷足憑(本 院卷第29至37頁),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各次犯罪之情 節、所造成裕鎰公司之損失、被告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目 前職業為廚師暨其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 號1 至16「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及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 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參,其為償還高利貸債務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犯後已與 裕鎰公司達成和解,裕鎰公司所受損害已全部獲得填補(詳 如前述),裕鎰公司前揭陳報狀也明白表示不願再追究被告 任何責任,希望法院考量給予被告緩刑,使被告有重新再起 之機會等語(本院卷第33頁),本院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 當足促其警惕,信無再犯之虞,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 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又裕鎰公司所受損害已因與被告 和解而獲得完全填補,故不再對被告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子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林佳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第342條第1項
(背信罪)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客戶名稱│收款日期 │收款地點 │收款金額 │主 文 │
│號│ │ │ │ │ │
├─┼────┼─────┼──────┼─────┼───────────┤
│1 │梁新奇 │107 年5 月│彰化縣福興鄉│86,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29日 │某畜牧場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2 │卓東明 │107 年12月│彰化縣福興鄉│101,5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2 日 │某畜牧場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3 │卓東明 │108 年1 月│彰化縣福興鄉│9,29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30日 │某畜牧場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4 │存億公司│108 年2 月│臺中市后里區│40,53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1 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5 │吳二郎 │108 年2 月│彰化縣秀水鄉│19,5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10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6 │王明勝 │108 年5 月│彰化縣田中鎮│10,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間某日 │某工廠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7 │林明正 │108 年7 月│彰化縣和美鎮│22,9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15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8 │陸豪環保│108 年7 月│臺中市潭子區│20,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企業行 │21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9 │松赫工程│108 年8 月│臺中市大里區│15,9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行 │21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10│粘泰桐 │108 年8 月│彰化縣福興鄉│32,8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27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11│黃錫同 │108 年8 月│彰化縣芳苑鄉│12,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間某日 │某畜牧場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芳苑有機│108 年8 月│彰化縣芳苑鄉│10,000元 │壹日。 │
│ │肥王俊賢│間某日 │某處 │ │ │
├─┼────┼─────┼──────┼─────┼───────────┤
│12│益璘工程│108 年8 月│臺中市霧峰區│30,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行 │間某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13│芳苑有機│108 年9 月│彰化縣芳苑鄉│25,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肥王俊賢│間某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14│林明正 │108 年9 月│彰化縣和美鎮│31,0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30日 │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15│紅毛 │108 年4 、│彰化縣福興鄉│114,900元 │黃健生犯業務侵占罪,處│
│ │ │5 月間某日│某處 │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 │
├─┼────┼─────┼──────┼─────┼───────────┤
│16│穗綠環保│108 年9 月│被告請該客戶│110,000元 │黃健生犯背信罪,處有期│
│ │建材行 │11日 │匯款 │ │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 │ │ │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裕鎰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