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9年度,6號
CHDM,109,交簡附民,6,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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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杜建旻
被   告 許鈞富
被   告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佰周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交簡字第294 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原告請求起訴醫療費、工
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部分,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此部分
附帶民事訴訟(至郵省道有限公司請求車輛損失部分,由本院另
行以判決駁回),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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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郵省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