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929號
CHDM,108,訴,929,202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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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
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應補充「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 設辯護人陳志忠」,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 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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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