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71號
CHDM,108,訴,771,2020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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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賢




選任辯護人 黃瑋俐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賢自民國壹佰零玖年叁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家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 ,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執行羈押。本件被告張家賢羈押期 限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本院審酌證人鄭名展警員、共 同被告梁立傑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及客觀之對話錄音、交 易過程錄影勘驗結果,暨扣案之行動電話內所存之聯絡內容 ,認被告張家賢梁立傑共同出資,並由被告梁立傑負責向 上游購入毒品,再一起前往約定地點交付毒品,當場為警員 查獲而販賣未遂等情,事證明確,被告張家賢辯稱僅為「幫 助」販賣毒品云云,容有避重就輕之情,兼以被告張家賢係 經本院通緝到案,已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本院審理後,認定 其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之罪名成立,並判處被告張家賢有期 徒刑4 年,是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 要,爰自109 年3 月1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黃玉齡
法官 黃麗玲
法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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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