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7年度,34號
CHDM,107,交重附民,34,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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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葉子瑄

      葉上閩

      葉豈亨

兼法定 代 蕭荷蓉
○   ○     號


被   告 董龍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68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致死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 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 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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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