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都市計劃會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3號
PTDV,109,訴,153,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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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召開都市計劃會議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 9 年2 月5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30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 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2 月7 日由郵務人員投 遞至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郵政信箱即新竹科學園郵局435 號信 箱,詎系爭裁定經該郵局以「客戶(即原告)109 年2 月10 日臨櫃拒絕受理」為由退回,有信封及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 稽。按以當事人指定郵政信箱為其送達處所時,即應以郵務 人員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系爭裁定已發生送 達之效力,則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民事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至原告雖具狀聲請變更送達地址、科技設備傳送文書、線上 查詢案件進度、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 避、停止執行、抗告、異議、再審等,主張上開裁定有所錯 漏、法官未簽名云云。然查,系爭裁定並無誤寫、誤算或其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情形,原告聲請予以更正,自無理由;至 其餘關於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執行、抗 告、異議、再審等事項,未載明相對人姓名與釋明相關原因 事實云云,核屬民事事件已進入實體程序始有適用之相關規 定,然本件原告尚未依法補正程序事項,即無從進入實體訴 訟程序,是其此部分主張仍屬無據。是以,原告有上開程序 上不合法,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即無從審究原告之實體主張 ,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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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