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7,142 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