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7號
PTDV,109,補,147,202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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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號
原   告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承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5萬7,142 元,應繳納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560 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
定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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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