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號原 告 陳鄭月葉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黃有衡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環、陳東憲、陳東陽、陳彥宏、盧明隆、柯恒忠、柯宏武、陳星儀、陳美琪、陳春長、陳春成、陳張秀菊、陳建中、陳鳳榮、陳鳳裕、陳鳳琴、黃秀梅、陳慧娟、陳慧容、陳黃煜、陳征巖、陳慧伶、陳智明、陳智弘、陳智揚、陳昱仁、陳佳玉、陳佑羽、陳榮斌、陳榮增、陳榮仁、張陳碧霞、陳碧霜、陳碧玲、陳林清妹、陳慧琪、陳慧珊、陳昭源、陳昭安、陳昭賢、陳昭欽、陳昭庭、陳麗慧、陳岳臻、陳王阿鄉、陳添祿、陳○○、陳○○、陳○○、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並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 合法建物,應另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 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二、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中有已死亡 者,應改行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三、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之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圖,並應標明使用 人名稱、房屋門牌編號、通行道路名稱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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