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9號
PTDV,109,補,129,2020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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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號
原   告 陳鄭月葉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黃有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張環、陳東憲陳東陽、陳彥宏、盧明隆、柯
恒忠、柯宏武陳星儀、陳美琪、陳春長、陳春成陳張秀菊
陳建中陳鳳榮陳鳳裕、陳鳳琴、黃秀梅、陳慧娟、陳慧容
陳黃煜陳征巖、陳慧伶陳智明陳智弘陳智揚陳昱仁
陳佳玉陳佑羽陳榮斌陳榮增陳榮仁張陳碧霞陳碧霜
陳碧玲陳林清妹陳慧琪、陳慧珊、陳昭源、陳昭安、陳昭
賢、陳昭欽陳昭庭陳麗慧、陳岳臻、陳王阿鄉陳添祿、陳
○○、陳○○、陳○○、陳○○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
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並應含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如土地上有
  合法建物,應另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建號全部,含
  他項權利部,姓名欄勿遮隱)。
二、上開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共有人中有已死亡
  者,應改行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暨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
三、以地籍圖為底稿繪製之系爭土地使用現況圖,並應標明使用
  人名稱、房屋門牌編號、通行道路名稱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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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