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健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成地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聲請本院依
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
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原
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9,7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