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25號
PTDV,109,司票,25,2020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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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林張銀花


相 對 人 葉玉霞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葉玉霞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補正裁定之日起7 日內提出 本件聲請本票(票據號碼:CH383442)1 紙之正本到院,聲 請人於109 年2 月20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聲請不合 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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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