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23號
PTDV,109,司票,123,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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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謝李美秀

相 對 人 蔡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㈠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 本票1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本票1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 條1 項 第6 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 如未記載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 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足資參照。 本件聲請其中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17紙票載發票日均為「中 華民國10.6年2 月15日」,為立法上所無之日期,欠缺完整 之年、月、日記載,依上開之說明本票無效,是聲請人此部 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於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 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 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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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㈠: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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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到 期 日│ 提 示 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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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7月24日│154,400元 │未載 │105年12月31日 │CH6051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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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4年12月3日│235,000元 │104年12月3日│104年12月3日 │CH459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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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㈡: 109年度司票字第1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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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票據 號碼│備考│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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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27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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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29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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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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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1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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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2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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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3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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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4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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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5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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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6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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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8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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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39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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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40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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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41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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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42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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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43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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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44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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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6年2 月15日│13,000元 │10.6年2 月15日│CH390745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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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 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 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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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