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38號
PTDV,109,司家補,38,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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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38號
聲 明 人 石寶山 

      石宗岳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石簡志津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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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