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9年度,38號
PTDV,109,司催,38,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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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湯勝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完整之付款行名稱玉山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
 ㈡發票日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民國109 年3 月15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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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