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聲 請 人 湯勝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應補正之事項:一、依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附表: ㈠付款人欄。(應記載完整之付款行名稱玉山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 ㈡發票日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民國109 年3 月15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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