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7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劉德明
債 務 人 汪振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伍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動用之月平均餘額的百分之1.65計收之
帳戶管理費。
㈡、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捌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
壹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 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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