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江雅鳳
上列聲請人與宜杉成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門號0000000000(原門號0000000000)申請書有
關專案補貼款之約款,俾利釋明民國104 年1 月份電信費帳
單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4,798元之依據,且如有換號,請一併
敘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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