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依紋
上列聲請人與陳武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之貸款申請書載,債務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0萬元,並分36期按月攤還本息,則為何本件仍請求以本金
101,513 元計息?債務人期間之還款均未抵充本金?請提出
相關還款明細。
二、請陳報係爭借款之借款期間。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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