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謝嘉琳
相 對 人 趙順慶
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趙順慶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 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 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 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 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 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 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 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本件聲請人陳稱相對人趙順慶透過米得平台委託外匯卷商( DAWEDA)之投資方式可獲取高利潤回報為由,遊說聲請人投 資,嗣由聲請人陸續以個人及第三人劉俞成、劉明福、劉奕 妘、劉佩玗、郭威廷、鄭大有、鄭向榮等人名義交付相對人 新臺幣(下同)887 萬元,詎相對人即任意歸零聲請人帳戶 之金額,並侵占上開887 萬元之保證金,故請求相對人應給 付聲請人887 萬元,然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之投資契約 及投資金額表結果等釋明文件結果,上開契約之當事人非僅 聲請人一人,尚有第三人劉俞成、劉明福、劉奕妘、劉佩玗 、郭威廷、鄭大有、鄭向榮等,又聲請人個人所得請求之金 額亦非887 萬元。其次前揭契約上並無相對人趙順慶之簽名 。再者聲請人亦未提出確實已交付上開金額予相對人之釋明 文件,其後經本院於109 年2 月3 日以裁定通知聲請人應補 正釋明前揭未達釋明程度之事實,並陳明債務人趙順慶應向 渠等分別給付之金額及請求金額計算式,然本件聲請人仍僅 提出上開契約與投資金額表為據,未有任何匯款資料、轉帳 明細資料等釋明文件足資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之
文件,揆諸首開條文及說明,實難認定聲請人已就其主張對 相對人有債權存在乙事,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