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438號
PTDV,109,司促,438,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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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馬俊雄馬志賢、馬志熙、馬薇等人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馬薇為未成年人,是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陳
  報該法定代理人地址。
二、陳報係爭債權之借款期間、還款方式等書面約定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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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