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馬俊雄、馬志賢、馬志熙、馬薇等人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馬薇為未成年人,是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陳
報該法定代理人地址。
二、陳報係爭債權之借款期間、還款方式等書面約定資料。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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