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梅禎即謝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債務人謝梅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511891221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10日止累計194,340 元
正未給付,其中56,000元為消費款;138,340 元為循環利
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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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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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 56,000元 │ 謝梅禎 │自民國109 │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 │ │ │年2 月11日│ │之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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