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65號
PTDV,109,司促,2165,20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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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梅禎即謝梅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叁佰肆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 債務人謝梅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563018
   511891221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02月10日止累計194,340 元
   正未給付,其中56,000元為消費款;138,340 元為循環利
   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附表
109 年度司促字第216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序號│(新臺幣)│     │     │      │      │
├──┼─────┼─────┼─────┼──────┼──────┤
│ 001│ 56,000元 │ 謝梅禎  │自民國109 │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
│  │     │     │年2 月11日│      │之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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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