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962號
PTDV,109,司促,1962,2020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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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許鳳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現金卡】之利息起息日係自何日起算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Yoube予備金之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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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