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許鳳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現金卡】之利息起息日係自何日起算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
二、請提出Yoube予備金之約定書。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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