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簡宗瑜
上列聲請人與源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源鱍水產有限公司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
件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陳報本件債務人是否僅是源鱍水產有限公司?林孟諄則為
其法定代理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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