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健良
上列聲請人與許永傳之繼承人、楊𡊨樹之繼承人、王純卿之繼承
人、林進寶之繼承人、李寅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6,221 元之依據,及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如相關繳費證明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許永傳等五人間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
文件。
三、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