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60號
PTDV,109,司促,1860,202003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陳健良 
上列聲請人與許永傳之繼承人、楊𡊨樹之繼承人、王純卿之繼承
人、林進寶之繼承人李寅悌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6,221 元之依據,及相關債權釋明文
  件(如相關繳費證明等)。
二、請提出聲請人與許永傳等五人間同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之證明
  文件。
三、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