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孫淑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茲因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是請陳報本件係爭借款
是否已屆清償期?如是,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陳報係爭
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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