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812號
PTDV,109,司促,1812,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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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上列聲請人與孫淑琴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茲因聲請狀所附之本票未載到期日,是請陳報本件係爭借款
  是否已屆清償期?如是,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或陳報係爭
  本票之提示日為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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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