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醫療財團法人台灣血液基金會高雄捐血中心
法定代理人 洪啟民
上列聲請人與國仁醫院即鍾瑞嶂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國仁醫院之法人登記資料、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或於主
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並應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且如債務人國仁醫院為獨資組織型
態,則應更正債務人為「○○○即國仁醫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