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6號
PTDV,109,司促,176,2020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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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6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三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德仁 
債 務 人 甘維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息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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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